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产评估市场,规范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制定依据是《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章程》和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评估机构在山西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一简称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外省评估机构违反本协议规定给我省评估行业带来不良影响的,由省评协向其所在地协会进行通报,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
第三条 行业执业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执行行业规范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本行业自律公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违反本公约约定的,应当接受省评协做出的行业自律性惩戒。
第二章 具体行为约定
第五条 业务承接行为的约定
(一)在承接业务中只能以机构的名义对外统一承揽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二)不得允许他人或其它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业务。
(三)不承接超出自身执业资格范围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
(四)不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影响,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承揽或垄断相关业务。
(五)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诋毁、诽谤其他执业机构或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损害同行利益。
(六)不以支付回扣、佣金、业务介绍费、劳务费或贿赂等方式争揽业务。
(七)未经批准不设置或变相设置各种类型的分支机构招揽业务。
(八)评估机构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不得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要充分考虑项目各方面的因素及其自身胜任能力后审慎投标。
(九) 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进行夸大不实的宣传。
第六条 执业行为约定
(一)评估机构要建立与自身特点、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在执业过程中得以有效贯彻执行。对批准设置的分支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监管,确保各项执业质量控制措施在分支机构执业过程中的落实。
(二)评估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三)评估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四) 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五)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的各项规定,不泄露执业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也不利用获知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收费约定
(一)严格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26号)进行收费。
(二)评估机构要确保各项收入的真实和完整,并保证所开具发票与存根联、业务约定书的金额一致。
(三)因政府有明文规定致使业务收费低于第一款约定收费标准的,在提供相关政府文件后,可视为不违约。受托机构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文件书面报省评协备案,由省评协根据情况采取相关维权行动。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应按照省评协的要求,按时、如实报送省评协需要的文件、材料、年度会计报表及业务报备资料。
(二)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缴纳会员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三)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应按规定完成执业会员及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接受、配合行业协会有关自律管理工作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第二章的具体约定,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接受省评协的调查,查实存在违约事实的由行业惩戒委员会对违约行为给予如下处理(罚):
1、谈话提醒。
2、警告。
3、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4、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5、限期整改。
6、暂缓通过年检或不予年检。
(二)违约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三)在两个以上年度内连续违犯同一规定,或在同一年度内违犯本公约多项规定后,可加重处罚。
第十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积极维护公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公约行为的,要积极向省评协反映情况,并配合省评协开展调查落实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省评协四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签约评估机构承诺盖章后正式生效,签订后新设立的评估机构,在申领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同时履行有关签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公约在评估机构存续期间有效,授权省评协秘书处修订并公告。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省评协负责解释。